“指定监视居住很大程度上容易脱离监督管理和制约。” 日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焦洪昌做客“法治湃”沙龙时接受北青-北京头条采访,围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话题畅谈观点。
一段时间以来,有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引发业界关注。有律师向全国人大致信,要求针对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的合宪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纠正。
焦洪昌认为,从宪法角度来说,公民的人身自由、基本的通信自由、隐私权、人格尊严都是受到保护的,也就是说,无论是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在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等权利时,不能随意进行侵犯。这是一个宪法的基本价值,意味着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也负担着最基本的义务。
焦洪昌表示,宪法通过法律保留的方式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进行保障。按照立法法,比如限制人身自由等这些基本自由的法律,都是实行法律保留的,有的还是绝对保留。像立法法第9条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就属于绝对保留事项。
“绝对保留是什么意思?就是说只能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才能对其加以限制。” 焦洪昌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涉及到这个问题,它是不是由立法机关来确认的?如果只是通过更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那就和法律保留原则相违背,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
焦洪昌认为,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说是在一个地方被监视居住了,很大程度上容易脱离监督管理和制约,当公民自由权利受到限制时,也就不好主张其权利,律师也不便提供法律帮助,所以怎么让它回到法治轨道上来是很重要的。
作为宪法学者,焦洪昌认为,宪法实施首先是观念问题,因为观念决定制度,而制度和法律约束行为,官员的宪法意识、思维、观念的教育是更深层、更重要的问题,要让国家权力行使回到法治轨道。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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