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条件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符合《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学业水平;
(六)无国家法定考试作弊记录,在校期间未受过开除学籍处分,工作期间未受过记大过及以上或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及以上处分,未受过开除团籍的团纪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的党纪处分;
(七)定向就业考生,报考前须经工作单位同意,复试时须由工作单位书面出具同意就读意见等。
第十六条 报考公安学、公安技术2个一级学科下各二级学科(以下合称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限选报“非定向就业”类型),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
(二)入学时年龄不超过二十七周岁(即1996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三)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政治考察标准(见附件3);
(四)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见附件4、5);
(五)不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试用期或约定服务期内。
第十七条 报考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限选报“定向就业”类型),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为公安机关及所属单位或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在职人民警察,入学时应具有2年以上警务工作经历(即2021年8月31日前参加公安工作);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入学时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即1978年9月1日以后出生);
(四)身体健康,未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
(五)现实表现良好;
(六)工作单位同意(复试时须由工作单位书面出具同意就读意见)。
第十八条 报考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限选报“定向就业”类型),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为公安机关及所属单位或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在职人民警察;
(二)入学前本科毕业满3年(即2020年8月31日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或高职高专毕业满5年(即2018年8月31日前取得高职高专毕业证书)且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或已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即2021年8月31日前参加工作);
(三)入学时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即1978年9月1日以后出生);
(四)身体健康,未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
(五)现实表现良好;
(六)工作单位同意(复试时须由工作单位书面出具同意就读意见)。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法学一级学科、法医学二级学科和法律、应用心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未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报考法医学专业的,还须无色盲、色弱、嗅觉迟钝);
(二)现实表现良好。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公安技术学科人体检验与鉴定技术研究方向的考生,报考前所学专业应为医学门类中的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法医学类、医学技术类、护理学类专业,或者理学门类中的生物科学类专业(生态学专业除外)。
第二十一条 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报考前所学专业应为非法学专业;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报考前所学专业应为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可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详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报考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相关报考条件者,详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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