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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2021年12月3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促进和保障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开发建设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目标,就和林格尔新区行政管理事项决定如下:
一、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委托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代管,行使市级和县(旗县区)级人民政府经济管理职能。
二、新区由直管区和统筹区组成,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直管区的开发建设和经济管理由新区管委会负责,社会事务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区的开发建设、经济管理和社会事务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其中,规划编制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新区管委会和属地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确定。
三、新区管委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的部署,研究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统筹新区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工作;
(三)统筹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编制并组织实施;
(四)统筹新区重大项目规划和功能布局、产业布局;
(五)负责新区对外开放、合作交流及重大项目招商工作;
(六)按照新区总体规划、产业定位,统筹新区城乡建设综合管理工作;推动新区生态文明建设,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等工作;综合协调新区环保产业,促进清洁生产有关工作;提出新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七)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新区财政、金融、审计、税收、统计等工作;
(八)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设在新区的分支机构与企业的关系;对新区内的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和服务;
(九)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和呼和浩特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新区行政管理权责清单,明确具体权力事项、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和行使范围,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新区发展需求进行动态调整。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工作机制和实施流程,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事项,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
五、有关部门依法在和林格尔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规定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由新区管委会统筹协调。相关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六、新区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面要先行先试,优先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各类试点政策,探索扩大深化改革的领域和内容。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呼和浩特日报
版式统筹:张臻
校对:王方
初审:张翼 段磊
终审:阿拉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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