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发电厂生产的电部分自用,自用部分是否交增值税?在计算所得税时,自用电部分如何计算?我所说的自用电,指的发电厂本身的设备运转所用电,办公楼照明所用电。
【解答】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因此,若发电厂生产的电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是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自用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某企业将一部分车间承包给个人,约定由该个人使用企业的设备、厂房,每月付企业租金1万元和设备、厂房折旧修理费0.1万元,该车间纳入企业的财务核算,材料购进和产品销售都通过该企业的财务核算,但产品必须先满足企业需求,且经济、法律责任由该个人自负,由该个人自负盈亏。请问,该个人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人?对该个人的所得是否应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答】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应以该承包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由于个人自负盈亏,因此应当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如何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
【解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1)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3)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来源:中国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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