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历史学考研重点:王安石变法
在复习阶段,大家要注意学习内容的选择。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了2022历史学考研重点:王安石变法。本文对变法的内容和意义进行了讨论。
变法的经过和内容
王安石,字介甫,临川(今江西抚州)人。早年经历与范仲淹相近,中进士后长期在地方任职,对百姓疾苦、社会弊病有较多了解,学问、道德、政绩俱获称颂。仁宗在位后期,上万言书呼吁改革,其议论之全面深刻,皆非时人所及。至神宗即位,安石已是“独负天下大名三十余年”,众人皆谓“不起则已,起则太平可立至,生民咸被其泽”。〔24〕熙宁二年(1069)擢拜参知政事,次年升任宰相,变法遂次第举行。因神宗在位时曾行用熙宁、元丰两个年号,故亦称“熙丰变法”。
王安石的改革思想,以富国强兵、扭转积贫积弱趋势为目的,富国强兵则以理财为先务,理财则首重开源,其次节流。当时以司马光为代表的保守派拘于义利之辨,反对倡言理财,安石则云“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25〕司马光以为“天地所生,货财百物,止有此数,不在民间,则在公家”,“善理财之人,不过头会箕敛以尽民财”。安石则认为“善理财者,民不加赋而国用饶”。〔26〕又尝云“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欲富天下,则资之天地”。〔27〕王安石主张通 过发展生产、开发人力及自然资源来增殖社会财富,其见解显然高出时辈。柄政之后,保守派官员群起攻之,然安石不为所动,倡言“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勉励神宗坚持改革。至熙宁九年(1076),安石罢相家居,神宗亲自主持变法工作,新法继续实行。元丰八年(1085),神宗病卒,其子哲宗即位,由神宗之母太皇太后高氏摄政。高氏起用司马光为相,将新法全部废罢。次年,王安石病逝于家中。
王安石变法的内容涉及很多方面,然就目的而言,大体可分富国、强兵、培养人材三类。富国一类又可分农业政策和商业政策。
富国类(农业政策)——其一为青苗法。各处官府于每年青黄不接之际,分两次给农民,收成后加息20%(个别地区曾收30%),随夏秋两税还官。借贷听从民户自愿,限额按户等递增,贷者五户或十户结合互相担保。此法的用意在于“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防止“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28〕其二为募役法,又称免役法,针对地方州县职役而行。职役指基层衙门吏职及乡村办事人员,如衙前(负责看管仓库、运送官物、管理馆驿等)、里正、户长(均掌管督催赋税)、弓手、壮丁(均负责捕盗)、承符、人力、手力(分管衙门杂务)之类,名目繁多。此前官府按户等轮差乡村主户(指纳税有常产者)充役,应役者皆无偿服务,无报酬,又缺乏相应的职权保障,常因服役而耽误农作,乃至因事故或官吏敲诈而赔补钱物,重者倾家荡产。而官户、坊郭户(城市居民)、未成丁户、单丁户、女户、寺观户皆免役,苦乐不均,应役者百计逃避,应役面日渐缩小,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及基层社会稳定。安石改差役为募役,停止轮差,由官府出钱雇人应役。雇募费用根据各地所需数目,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原应役者交纳“免役钱”,原不应役者(官户等)减半交纳“助役钱”。各自定额之外,一律多交20%以备荒年之需,称“免役宽剩钱”。其三为农田水利法。鼓励民间开垦荒田,兴修水利,费用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分摊,不足者由官府依青苗钱例,可延期偿还。或劝谕富室提供,依例计息,官府置簿催还。其四为方田均税法。针对农村土地买卖频繁、富户多隐瞒土地数量以逃避赋税的状况,规定每年九月由县官派人丈量土地,核实每户土地数量、质量,从而确定税额,发给文帖。此法主要在北方实行,通 过核查隐漏田产以增加税入。
富国类(商业政策)——其一为均输法。此法于诸新法中实施最早。宋初于江淮诸路设发运使,督运各地上供物资。时间既久,往往不顾出产及需求双方情况变化,简单照本宣科,所取或非所产,致使百姓负担加重,运至又或非所需,只能贱价抛售,形成浪费。商贾则得以操纵市场,囤积居奇以获重利。安石当政,提出由朝廷“稍收轻重敛散之权”,责成发运使周知东南财赋所出及京师物资需要情况,根据“徙贵就贱,用近易远”原则,“从便变易蓄买”,既节省购物价钱及运输费用,又可获取商业利润。朝廷拨巨款以充发运使周转之费,从而大夺商人之利。其二为市易法。在东京等大城市设“市易务”,朝廷拨款作本,收购滞销货物至需要时出售,并依据市场情况评定物价。向商人提供,五人以上互保,年息20%。商人亦可赊购货物,仍同样计息还钱。其三为免行法。免去东京各行商铺承担供应官府需求的任务,改为交纳“免行钱”,由官府用以购买所需物品。此法杜绝了官吏从中勒索渔利之弊,朝廷收入亦有所增加。
强兵类——其一为保甲法。规定乡村民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一大保,十大保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皆出一人为保丁。选物力殷实、有材干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正,负责督催保丁农闲时军训,平时夜间轮差巡逻,维持治安。保内互相监视,犯罪连带承担责任。此法主要目的在于逐步恢复“兵农合一”的征兵制,最终取代募兵。至熙宁九年,全国保甲“民兵”已达693万余人。其二为将兵法。在部分精简军队的同时,将其划分为若干称为“将”的编制单位,各设正将一人,挑选武艺精熟、作战经验丰富的武官充任,专掌军事训练,以下有副将、部将等。此法目的在于改变兵将不相知、训练废弛的状况,提高军队战斗力。其三为保马法。北宋原置官牧监养马,管理不善,耗费巨大而成效有限。至此在北方五路保甲中按自愿原则择人养马,可免除部分赋税。如此则“省官费而养马于民”。其四为设立军器监,专门负责监督兵器制造,以提高其质量。
培养人材类——其一为改革科举。废除唐以来浮华无用的诗赋和呆板的帖经、墨义几种考试方式,代以考试经义、时务策。经义主要考察“大义”,以通经书义理为主,不重章句训诂。其二为整顿学校。在太学实行“三舍法”,分外舍、中舍、内舍三级,学生经考试逐级而升,上舍生成绩优异者可不经科举直接授官。安石与子弟门人撰著《诗义》、《书义》、《周礼义》,合称《三经新义》,作为统一教材,也以之作为科举取士的依据。又设立武学、律学、医学等专科学校,增设地方学官,充实师资,拨学田以支经费。
以上新法,基本都是熙宁时期由王安石亲自策划、制定的。其中推行范围最 广、影响与争议的,首推青苗、募役、保甲三项。元丰时安石去位,神宗仍皆继续执行,虽小有更益而大体未变。在此期间神宗又有一大举措,即在中央机构中改变此前官、职、差遣分离的状况,按照《唐六典》记载重新恢复唐朝三省六部的职官体系,使机构、官员名符其实,皆有定编、定员及固定职责。史称此事为“元丰改制”。此举与王安石关系不大,但广义上也可划入“熙丰变法”范围之内。
变法的效果和评价
王安石变法规模宏大,具体措施细密,推行时间也较长,但最终并没有完全达到预期效果,而施行之间又生出新弊。故神宗一卒,新法全废,其间有反对派势力过强的因素,同时也有新法本身的原因。
就安石富国强兵的初衷而论,新法主要实现了前一半目的,即富国。变法扭转了国家财政的困难局面,不仅消除了财政赤字,而且积聚起大量钱币谷帛,仓库无不充实。据哲宗初年户部所奏,“天下常平、免役、坊场积剩钱共五千六百余万贯,京师米盐钱及元丰库封桩钱及千万贯,总金银谷帛之数,又复过半”。〔29〕据估计这些财物可供户部20年经费,成绩可谓显著。全国兴修水利工程1万余处,溉田36万余顷,推动了生产发展。
但另一方面,就富国的财物来源而言,仍以发展生产所得为少,直接征敛于百姓者居多。如青苗钱(即“常平”钱)、免役钱,即其典型。青苗钱虽号称自愿借贷,实则结保共借,成为强行摊派,“上户自足,无假官钱,而强与之,使出息”。〔30〕既成制度,一次付息20%或30%,年息即达40%或60%,“秋放之月与夏敛之期等,夏放之月与秋敛之期等,不过辗转计息,以给为纳,使吾民终身以及岁岁世世两输息钱,无有穷已。是别为一赋,以敝海内”。〔31〕免役、助役钱也是“岁岁输缗,……是乃直率其缗,以为常赋”。〔32〕定额之外,复征“宽剩钱”,名为备荒,实为苛敛,况地方执行,常超出20%标准。一些地区甚至既收役钱,又利用保甲变相恢复差役。百姓应役负担减轻无多,国库却多出大笔收入。另外青苗、役钱强令纳钱,当时货币流通不足,“百物最贱,而唯钱最 贵”,〔33〕官府又因而得益,百姓受损。所以王安石所言“民不加赋而国用饶”,实未兑现,而司马光谓“不过头会箕敛以尽民财”,却不幸言中。况且新法所敛财富,除一部分用以增加吏员俸禄外,绝大部分都囤积库中,“贯朽不用,利不及物”。〔34〕并未真正用于发展生产,加强国力,供天下之费,这又是变法的一项缺陷。
强兵方面,则成果甚微。军器监监督制造出大量兵器,可供数十年之用。熙宁年间,安抚使王韶出兵攻取了原为吐蕃活动区的熙(今甘肃临洮)、河(今甘肃临夏)、岷(今甘肃岷县)三州之地。尽管有这些成就,但总体来说军政腐败依旧,将兵法并未使军队素质有所提高。保甲民兵训练日浅,尚远不能取代正规禁军。保丁不堪官府役使及保长、保正欺压,往往起而反抗,流窜为盗,反而成为新的动乱因素。元丰时与西夏两次作战,损失军士、民夫共约60万人,物资不计其数,充分反映出“强兵”梦的破灭。神宗闻讯恸哭,精神受到重创,终至数年后抑郁而卒。
总体上看,特别是就主流及初衷而言,王安石变法是一次失败的改革,未能扭转北宋衰亡趋势。安石博通古今,志存高远,对社会弊病有深刻认识,诸新法用意大多未为不善,“其施设之意厚矣,……而民反有受其弊者”。〔35〕其缘故主要是由于操之过急,执行未得其人,导致法度走形。陆佃即谓新法“非不善,但推行不能如初意,还为扰民”。〔36〕如青苗法实行,地方官吏为讨好上级,以多散为功,向百姓摊派。有钱者不愿借而勒令借,无钱者患不易偿,因而不许借。出入之际,官吏往往勾结豪强,刻剥平民。免役钱已交,而差役或未免。均输、市易法旨在夺富商大贾之利,而富商大贾多能交结官府,渔利不绝,中小商人则受害最 深。大抵古代自上而下的改革,有很多在推行中渐失立法原意,至最下甚至于全失,王安石变法只是在这方面表现更加突出而已。
以安石新法与范仲淹新政纲领“十事”比较,大抵相当于其中六、七、八诸项,似乎范仲淹的改革重点在制度执行者,王安石的改革重点在制度本身。其实安石对制度执行者的重要性并非没有认识,早年上仁宗万言书尝再三论及其事,变法中改革科举、整顿学校亦无非为了培养理政的人材。但他主政时已年近半百,急于立事功以自效。于是“富强”措施接踵出台,特别致力于可以立竿见影的聚敛创收。对防弊之政的主体内容,如中央过分集权、各层机构事权分割、重文轻武、冗官冗兵,皆基本采取回避态度,勇于治标,不敢治本。对于反对意见,又执拗不回,变本加厉,不免意气用事。终至新法弊端日深,距其发展生产、去民疾苦的初衷也越来越远,其失败实有内在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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