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许多小伙伴咨询退役后签订合同和发放工资待遇的相关问题,今天就来和大家聊一下这个话题。
一级上士老A退役后,被安置在企业上班,上班后,与单位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老A以前记得有一个签订无期限合同的说法,当他向单位咨询时,单位说,退役士兵的安置都是这样签订合同的。
一级上士老C退役后,被安置在一个乡镇事业单位上班,上班后,单位通知他按照实习生的待遇发放工资,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过后,才按正式编制人员发放相关的工资。
说句实在话,这两个小伙伴所在单位的做法正确吗?
肯定是不正确的。
这两个问题也具有普遍性,接下来,我就和大家分析一下,他们单位做法的错误之处。
如何正确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的依据主要看两点:
一点是看单位属性;
另一点看退役年限;
从劳动法的层面来讲: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从退役军人的安置法规角度来讲: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0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2018〕27号)规定: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出台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从接收的单位属性角度来讲:退役士兵如果被安置至企业,退役士兵如果符合军龄10年以上的条件,相关企业必须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安置至事业单位,则可以根据情况可以签订至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从服役年限角度来讲:服役的年限可以视同为安置单位的工龄,如果被安置至企业,企业不管以何种理由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讲: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对于签订合同的要求,也都是一脉相承的。
划重点:安置时,严禁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代替劳动合同。
什么是劳务派遣呢?
说得通俗易懂点,劳务派遣就是由劳务公司与劳动者(包括各行各业的不同岗位)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将这些劳动者派遣到有需要的单位去提供劳动服务,由单位直接管理,而工资发放与社保代缴代扣则由劳务公司负责。
大家试想一下,这种劳务派遣与签订正式的劳动劳动合同,哪个更有待遇保障呢?
退役安置后实习期的问题
刚才提到的老C,到达单位后,单位拒发正式职员的工资标准,这种做法也是十分错误的!主要依据有两个方面:
从地方法规角度来讲:依据国人部发[2003]61号文件精神(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复员退伍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这个文件规定得十分详细,而且文件中有两个字特别关键,那就是“首次”,什么意思呢,意思就是你从部队退出现役回地方第一份工作可以享受这个政策无试用期,但当你辞职或者换工作,就不使用这个规定了。
从安置法规角度来讲:《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无论是从地方法规层面,还是从安置法规层面,都较好的保护了退役士兵安置后的待遇问题,换句话说,退役安置后没有实习期之说。
如果哪些地方给予退役士兵的实习期待遇,也是违法的。
有些地方也许会以地方法规为搪塞的理由,我要说的是,你一个小小的县城法规,难道还要比国家的法规还要大还要权威吗?
待遇被折扣,如何做
以上的两个问题,应该会有许多小伙伴遇到过,遇到这种情况时,不管是身在企业单位还是事业单位,都应该拿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存在这种问题的单位,不是他们不知道相关法律,也不是他们不知道正确的做法,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省钱”,除此之外,再也找不到更加合适的理由。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时,该如何做呢?
第一步:找好相关的法规文件。
第二步:拿着文件到当地退役部门去反映,同步到当地人社部门劳动仲裁部门去进行反映。
第三步:如果当地不能够予以解决,知法不遵法,知法不守法,那只有向更高一级的相关部门去反映。
总之一点:不管目前地方的安置形势如何,守法遵法是前提,如果不守法不遵法,我们可以拿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退役士兵考研(退役士兵考研专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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