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教育机构(考研教育机构哪个好)

考研教育机构,考研教育机构哪个好行政机关能不能“收购”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性质的民办教育机构?我们在最近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很多这样的一些案例,有的是一些义务教育阶段的民…

考研教育机构,考研教育机构哪个好

行政机关能不能“收购”民办学校或者其他性质的民办教育机构?我们在最近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很多这样的一些案例,有的是一些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有的是一些职业培训类的民办教育机构,好多学校都面临着被行政机关收购这样的问题。
很多校长或者董事长就有些问题想不通,所以,北京楹庭路永强律师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其中的法律法规。下面先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一下。




1、基本案情
浙江某外国语学校是某控股集团公司创办的一所民办学校,2013年设立,占地100多亩,建筑3万多平方米,拥有教学楼、科研楼、学生公寓等等。学校还开设了很多特色的教育,属于浙江省排名靠前的民办学校。近期因为一些“私转公”的政策的影响,民办学校的比例等原因,也因地方行政机关招商引资的一些需要,现行政机关计划通过收购的方式进行整合。但是,补偿迟迟谈不下来,所以就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
2、收购是民法概念,不是行政法的概念
其实,其他很多类似的学校,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当中发现,行政机关跟他们说的都是我们要收购,用的是“收购”一词。那么,行政机关能不能收购民办学校呢?
首先,行政机关收购民办学校本身这个概念就是一个伪概念。所谓的收购,包括法律领域的收购,一般集中出现在两个领域:一个领域是经济商事领域。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
民事领域:另外一种是咱们老百姓常说的,有购买的意思,即用金钱交换物品。
无论是商事领域,经济领域还是民事领域,在法律上都属于民法所调整的范围。
收购是民法概念,不是行政法的概念。收购的法律只能出现在民事领域,比如说主体要素,只能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单位,单位与单位,企业与企业,公司与公司,只能出现在这些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
那么,行政机关作为管理者和行政相对人他们的地位是不是平等的呢?不是的。无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还是从现实的角度来讲,大家都能理解到他根本不是一个平等的主体。
所以,收购在法律意义上只能出现在平等的主体之间,不平等的主体之间,也就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不能出现收购。
从内容要素上看,收购的法律内涵为民法所调整的权利义务。民法所调整的权利,是指所发生的事情只能是民法所调整的,比如股权收购,物品的购买等等。股权的转移,公司的控制权的转移等等,无论哪个领域,民法所调整的范围内,不能发生在行政法所调整的范围内。
从纠纷的解决方式上来看,收购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收购只能通过民事来解决。
3、收购不能赋予强制执行力,不能赋予强制力
收购遵循的必不可少的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自愿平等,评估不是必要程序等。这是民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修改。意思自治说的是谈判的双方一定是一个平等的主体,要不要收购,要不要卖是自愿的,没有受到任何强制力束缚。
以上都是关于收购的概念,再来对比民办学校所面临的这类情况,不能称之为“收购”。因为收购是民法的概念,不是行政法的概念。主体要素之间不是平等的。内涵也不是基于民法上所调整的范围,而是为了解决地方的教育资源不平等等问题而解决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服务过程中的一些问题。
纠纷的解决方式不可能通过民事诉讼,所遇到的这类问题往往是伴随着强制执行力。
民办学校所遇到的被收购这类问题,也不符合意思自治、自愿平等的原则。评估也是必须要经过必要的程序的。
所以行政机关“收购”民办学校,根本不是收购。
4、行政机关禁止参与经营的法律法规
行政机关不得参与具体的经营性的一些民事行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四十四条 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所以,行政机关不能从事收购的这种经济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5、名为“收购”实为“征收”
民办学校遇到的这类问题,名为“收购”实为“征收”,属于征收行为,只不过有些地方把它叫为“收购”。千万不要被这个名称所迷惑,其实就是一个典型的征收行为。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1、主体要素:不平等主体,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
2、内容要素:法律内涵为行政法调整的权利义务;
3、纠纷解决方式:适用行政诉讼法解决;
4、赋予行政强制力;
5、不遵循意思自治、自愿平等、评估是必要程序等等;
6、其他。
当然,征收有个例外,我们遇到了一些民办教育机构,确实谈的是收购,是国有公司去谈的,比如一些国有控股的一些公司去和民办学校洽谈,当然是可以的。这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商事行为。但是,如果真的有国有公司参与,就不能适用征收的一些规定,而是采用民法上的一些规定来操作。特别是要遵循意思自治,自愿平等等原则。谈判是自愿平等的,不带有强制力。
6、征收的法律依据
地上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征收对于土地的,无论是划拨取得的土地,还是出让取得的土地,土地的所有权本身就是国家的,所以叫收回。那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有哪些呢?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适当补偿”根据最高院关于产权保护制度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中提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58条补偿应当适当补偿,适当补偿指的是公平合理的补偿。
所谓的公平合理的补偿是指参照区块的位置、土地的性质、用途等等因素、参照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众所周知,土地的价格有好几类:一个是基准地价,一个是挂牌价,一个是拍卖价,一个是市场价。
市场价就是双方在非常熟悉法律环境以及地块标的物的情况下,自愿出具的价格,购买相应标的物的行为。
显然这里的市场价格是远高于基准地价和挂牌价的,应该接近于拍卖价,甚至略高于拍卖价。
另外,对于地上物的一些有形资产、无形资产适用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另外,还涉及到一些法律规定以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就是教育机构在办理的时候其实都有许可,都必须要经过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常见的一些纠纷类型
对于民办教育,在收购过程中常见的一些纠纷类型,主要有:1、征收、收回不合法;2、补偿不合法;3,、谈判地位不平等;4、其他纠纷。
政策保障
1、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2、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3、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4、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
5、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
6、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最高院的相关规定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
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于很多民办教育其实不是必须要收购或者征收,其实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就有相关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务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承担相应教育任务。
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普惠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当地相关教育阶段的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8、如何解决这类纠纷,注意事项
所以,各位企业主,如果各位校长,各位董事长如果你们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建议你们一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一定要尽量多的去搜集证据,特别历史上的资料。像我们接触的很多案子都是八几年的,九几年的,很多资料不太好找,一定要尽量多的去搜集。
第二,要尽量多的去查阅,翻阅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一定要制定一个正确的全面的维权方案。比如说怎么维权,比如说非诉,诉怎么维权,案件过程当中好多都是非诉来解决的。非诉过程当中包括法律意见书,包括律师函查处,信息公开谈判等等各种工作。这就要求咱们一定要找一个专业的团队进行操作。我们会给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可以结合您提交的这些证据,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政策的规定,特别是结合我们手里众多的类似案例。为咱们制定一个正确的维权方案,制定一个高效的维权方案,制定一个更全面的维权方案。只有这样才能更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楹庭律师总结】
在遇到行政诉讼等类似问题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不能接受,要及时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证据梳理等找到问题解决权益维护的突破口。也可以搜“北京楹庭”看看我们以往整理的更多这类分析文章,北京楹庭也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向我们进行咨询,经过分析之后在了解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相似案件处理思路之后再做决定,以免错过权益维护的最佳时机,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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