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教育局关于
拟注销校外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条关于民办学校终止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的规定;及《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民办学校2020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中关于:“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学校,应当按照终止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要求;另外,部分机构响应国家“双减”政策,主动提交终止办学申请;宽城区教育局决定,拟注销14所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或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办学许可证及提交终止办学申请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附后)。
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拟注销办学许可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再以原名义开展活动,还未办理相关注销手续、未上缴办学许可证、印章的机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宽城区教育局办理相关事宜,并自行在纸媒上发布“注销公告”45日后做好本机构的资产清算报告。如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办学许可证和印章自动作废。如继续违法办学的,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
单位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北人民大街3366号
邮政编码:130051
联系部门:长春市宽城区教育局
电话:0431-89990224
附件:
长春市宽城区教育局拟注销
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
关于拟注销校外培训机构
办学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条关于民办学校终止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的规定;《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民办学校2020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中关于“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学校,应当按照终止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要求;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恢复线下教育教学活动工作的通知》中关于“重新审核不合格的培训机构,不得恢复线下培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办学许可”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公告: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决定,拟注销3所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2所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名单附后)。同时,还有11所校外培训机构因经营不善,已向我局提交了注销申请,目前正在办理手续。
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拟注销及正在办理注销办学许可的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再以原名义开展活动,并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汽开区教育局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并上缴办学许可证、印章。如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办学许可证和 印章自动作废。如继续违法违规办学的,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
联系部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
单位地址:长春市文明路49号
邮政编码:130011
电话:0431-85905025
附件: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拟注销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
2021年12月28日
附件: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
拟注销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原标题丨长春市宽城区教育局关于拟注销校外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公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关于拟注销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公告
来源丨长春市宽城区教育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
编辑丨张伟军
审核丨士达 李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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