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长春市的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到了决战决胜的攻坚阶段,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要求,广大市民要积极配合疫情期间的疫情防控。那么,在疫情期间公民具体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不履行这些义务又会承担哪些责任?
4月3日,我省召开本轮疫情防控工作第23场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海平针对这方面内容做了讲解。
李海平说,这是两个方面问题,一是市民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二是不履行义务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一、应当履行的义务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的规定,公民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服从和配合管理的义务、传染病报告义务、不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义务。
(一) 服从和配合管理的义务
服从政府及其部门的指挥和安排,配合做好防控的义务。关于这一义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7条、《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有明确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7条规定,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传染病预防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同时,《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对政府应对突发传染病采取的防控措施作出了明确授权,如限制、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封锁危险场所、实行交通管制等。对于政府出于疫情防控需要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广大市民具有服从管理、配合工作的义务。
(二)传染病报告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根据这一规定,市民发现自己或者他人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等传染病,应当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三)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义务
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针对谣言的“三不”原则,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关于这一义务,《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有明确规定,每一个公民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一义务。
二、违反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服从和配合管理的义务、传染病报告义务和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义务,不仅是道德上的要求,也是法律上的制度约束。违反这些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类型:
(一) 民事责任
所谓公民在疫情防控中的民事责任:是指公民在疫情防控期间,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时,由受损害的公民要求加害人承担的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患有新冠肺炎的公民,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他人被传染,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这种责任的主要形式是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赔偿。
(二) 行政责任
所谓公民在疫情防控中的行政责任,是指公民违反疫情防控中的义务,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追究的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6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公民在疫情防控中,违反了上述义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
(三) 刑事责任
公民在疫情防控中的刑事责任,是指公民违反义务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已经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据《刑法》追究的责任。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相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更重的一种责任形式,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作者:吉林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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