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练习(1)

2015年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练习(1)


    2015年考研目复习已经开始了,准备考法律硕士的考生要注意抓紧时间准备了。在法律硕士专业课考试中,刑法学是非常…

2015年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练习(1)

  

  2015年考研目复习已经开始了,准备考法律硕士的考生要注意抓紧时间准备了。在法律硕士专业课考试中,刑法学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大家一定要多关注。下面小编和大家分享法律硕士《刑法学》练习题,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不断检验自己的复习效果。

  下面请看2015年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练习(1)

  1.甲系某派出所所长。一日,甲接到群众举报,称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老大要率众弟兄与另一犯罪团伙械斗。 甲听后认为该老大平时对自己毕恭毕敬,认为他们不可能在自己的辖区械斗,即未采取措施。数日后,械斗发生,双方数十人受重伤。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A.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处罚

  B.以玩忽职守罪处罚

  C.以滥用职权罪处罚

  D.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行使职权、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职权行使程序, 实施职务行为,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有包庇、纵容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 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务。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行使职权。本案中,甲虽得知黑社会性质组织准备闹事,但出于过于自信而未采取预防措施,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应以玩忽职守罪处罚。

  2.中国公民李某在美国****了中国公民黄某(女),被美国法院以****罪追究了刑事责任,李某回到中国后,以中国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A.不受该外国法院判决约束,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

  B.鉴于李某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应当免除刑罚处罚

  C.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不能依照中国刑法在进行追究

  D.鉴于李某在国外已受到刑罚处罚,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AD

  刑法第十条,凡在中华任命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国外已受过刑罚处罚的,恶意免除或减轻处罚。

  3.简述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特点及基本适用规则。

  答: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特点: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我国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

  二是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即依据刑法的规定,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只适用于附加刑。

  三是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

  四是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原则的适用。

  4.简述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答:受贿罪与贪污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牟利犯罪,都具有渎职性与贪利性的双重特色。其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的范围有所不同。受贿罪仅限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还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犯罪目的的内容不同。贪污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为目的;受贿罪在主观上则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他人或者其他单位的公私财物为目的。

  (3)行为对象不同。贪污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的对象既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公民私有的财物。

  (4)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则是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5.下列做法中不违背罪刑法定罪原则要求的是:

  A.重法效力溯及既往

  B.法律规定不确定的刑罚

  C.适用行为后的轻法

  D.使用类推解释

  [答案] C

  在2015年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备考过程中,小编建议考生要理论和做题相结合,可以辅助自己更深入的理解知识点,更好的掌握。小编在这里提前预祝大家2015年考研坚持到底,收获胜利的果实。


2015年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练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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