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办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住宿收费管理,维护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综合考虑学校平均住宿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可承受能力等因素,8月18日,青岛制定了公办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住宿配置及收费政策。以下是相关通知全文。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实施全日制教育的公办技工学校可参照执行。
二、住宿基础配置
(一)每间住宿人数不超过10人;
(二)每间配备床、桌、椅(凳)、橱柜、电风扇、暖气等住宿设施设备;
(三)楼层配备公共卫生间、盥洗设施;
(四)住宿区内配备开水设施或直饮水系统;
(五)学校配备包含淋浴设备、更衣设备、消毒设备等的公共浴室;
(六)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卫生保洁、住宿管理和服务等。
三、住宿升级配置
(一)每生配备独立学习桌、书架(置物架);
(二)每间配备新风系统或空调;
(三)每间配备室内卫生间、盥洗设施;
(四)每间配备包括淋浴设备、照明通风设备等的独立浴室,具备室内淋浴条件;
(五)每间配备阳台、晾衣架;
(六)楼层配备洗衣房,可提供自助洗衣、烘干等服务
四、收费标准及收退费规定
(一)达到住宿基础配置条件的,按照每间宿舍额定住宿人数,执行基准收费标准。其中:1-4人间,每间600元/生.学期;5-6人间,每间450元/生.学期;7-8人间,每间300元/生.学期;9-10人间,每间200元/生.学期。未达到基础配置条件的,按同类别基准收费下浮10%收取住宿费。
(二)达到住宿升级配置条件的,可在各类别基准收费的基础上,按照对应升级条件加收一定费用。
(三)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对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学校应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加收住宿费。学生因故退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应当根据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住宿费,复学后,按照随读年级住宿费标准收费。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住宿费,学校应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免收或减收。
五、其他
(一)收费公示。学校应将住宿配置条件及收费标准按规定做好公示,接受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场核查及社会监督。学校调整住宿收费标准的,应执行“老生老标准、新生新标准”原则。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收费管理。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收费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收入通过“青岛市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系统”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挪作他用。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2年秋季学期开学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青岛市公办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住宿收费标准
基础配置
类别
基准收费
1.每间住宿人数不超过10人;
2.每间配备床、桌、椅(凳)、橱柜、电风扇、暖气等住宿设施设备;
3.楼层配备公共卫生间、盥洗设施;
4.住宿区配备开水设施或直饮水系统;
5.学校配备包含淋浴设备、更衣设备、消毒设备等的公共浴室;
6.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卫生保洁、住宿管理和服务等。
1-4人间
600元
5-6人间
450元
7-8人间
300元
9-10人间
200元
升级配置
上浮收费
1.每生配备独立学习桌、书架(置物架)
30元
2.每间配备新风系统或空调
50元
3.每间配备室内卫生间、盥洗设施
30元
4.每间配备包括淋浴设备、照明通风设备等的独立浴室,具备室内淋浴条件
30元
5.每间配备阳台、晾衣架
30元
6.楼层配备洗衣房,可提供自助洗衣、烘干等服务
30元
注:未达到基础配置条件的学校,收费标准按同类别基准标准下浮10%。
单位:元/生.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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