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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篇逻辑图】
►专题五道德
一、道德及其变化发展
考点1.道德的含义与起源
(1)含义
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它是以善恶为评价方式,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来发挥作用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起源
马克思主义道德观认为,人类社会的实际情况是,“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因此,道德的起源问题,必须从这一实际出发来认识和把握。
①劳动是道德起源的首要前提。道德是人类社会的特有现象,劳动将人与动物区分开来,创造了人、社会和社会关系,也创造了道德。劳动创造了人和人类社会,是道德起源的第一个历史前提。
②社会关系是道德赖以产生的客观条件。道德恰恰是适应社会关系调节的需要而产生的。
③人的自我意识是道德产生的主观条件。意识是道德产生的思想认识前提。人只有在社会实践中,充分意识到自我作为社会成员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意识到自我在社会中的角色与地位,意识到自我与他人或集体不同的利益关系,并由此产生调节利益矛盾的迫切要求时,道德才得以产生。
考点2.道德的本质
(1)道德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特殊意识形态。
道德的产生、发展和变化,归根结底根源于社会经济关系。具体表现:
①道德的性质和基本原则、规范反映了与之相应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②道德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③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在阶级社会里总是反映着一定阶级的利益,因而不可避免地具有阶级性;同时,不同阶级之间的道德或多或少有一些共同之处,反映着道德的普遍性。
④作为社会意识的道德一经产生,便有相对独立性。
(2)道德是社会利益关系的特殊调节方式。
道德是一种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人与自身关系的特殊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与法律规范、政治规范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用善恶标准去评价,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内心信念来维持的,因此是一种非制度化的、柔性的规范。道德作为一种调节方式,主要不是被颁布、制定或规划出来的。
(3)道德是一种实践精神。道德是一种旨在通过把握世界的善恶现象而规范人们的行为并通过人们的实践活动体现出来的社会意识。道德是一种以指导人的行为为目的、以形成人的正确的行为方式为内容的精神,在本质上是知行合一的。道德把握世界的方式是从人的需要出发,从特定的价值出发来改造世界,对世界进行价值评价。道德作为一种实践精神,是特殊的意识信念、行为准则、评价选择等方面的总和,是调节社会关系、发展个人品质、提高精神境界等活动的动力。
考点3.道德的功能与作用
1.道德的功能
道德的功能是指道德作为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对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功效与能力。在道德功能系统中,认识功能、规范功能、调节功能是最基本的功能,此外还有导向功能、激励功能等。
①道德的认识功能是指道德反映社会现实特别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功效与能力。明辨善恶为人们的行为选择提供指南。
②道德的规范功能是在正确善恶观的指引下,规范社会成员在职业领域、社会公共领域、家庭领域的行为,并规范个人品德的养成。道德和法律一样,都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发挥作用。
③道德的调节功能是指道德通过评价等方式,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实践活动,协调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的功效与能力。道德评价是道德调节的主要形式,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是道德调节所赖以发挥作用的力量。在社会生活中,道德调节并不是孤立进行的,而是和其他社会调节手段,主要是法律和纪律密切配合、共同发挥调节效用。
2.道德的作用
(1)含义
道德作用是指道德的认识、规范、调节、激励、导向、教育等功能的发挥和实现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及实际效果。
(2)道德的作用主要表现
①道德为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服务,是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
②道德对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存在有着重大的影响;
③道德通过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④道德是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
⑤在阶级社会中,道德是调节阶级矛盾和对立阶级之间开展阶级斗争的重要工具。
(3)道德作用的两种极端看法
①“道德万能论”。这种观点的根本错误在于,颠倒了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否定了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在社会发展中的决定作用。
②“道德无用论”。这种观点的根本错误在于,忽视了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另一方面对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有一定的反作用。
4.道德发挥作用的性质
道德发挥作用的性质与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相联系,由道德所反映的经济基础、代表的阶级利益所决定。反映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和进步阶级利益的道德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考点4.道德的变化发展
道德发展的规律:是人类道德发展的历史过程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进程大体一致。虽然在一定时期可能有某种停滞或倒退现象,但道德发展的总趋势是向上的、前进的,是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
道德进步的主要表现是:道德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对于促进社会和谐与人的全面发展的作用越来越突出;道德调控的范围不断扩大,调控的手段或方式不断丰富,更加科学合理;道德的发展和进步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
二、吸收借鉴优秀道德成果
考点1.传承中华传统美德
1.中华传统美德的基本精神
中华传统美德内容丰富、博大精深,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精神财富,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源头活水。
(1)重视整体利益,强调责任奉献。传统道德中的义利之辨、理欲之辨,其核心和本质是公私之辨。“公义胜私欲”是中国传统道德的根本要求。“夙夜在公”、“以公灭私,民其允怀”、“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
(2)推崇“仁爱”原则,注重以和为贵。“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已欲达而达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仁者自爱”;“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
(3)提倡人伦价值,重视道德义务。“五教”的思想,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五伦”说,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仁、义、礼、智、信”;“忠、孝、节、义”四大德目等。
(4)追求精神境界,向往理想人格。“明于庶物,察于人伦”;“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5)强调道德修养,注重道德践履。“修身”,“修己”,“克己”和“慎独”;“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也”;“吾日三省吾身”;“善养吾浩然之气”;“察色修身”和“以身戴行”。
2.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中国传统道德是一个矛盾体,具有鲜明的两重性。属于精华的部分,表现出积极、革新、进步的一面;属于糟粕的部分,则表现出消极、保守、落后的一面。我们要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基础上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努力实现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1)加强对中华传统美德的挖掘和阐发。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必须通过科学的分析和鉴别,把其中具有当代价值的道德精神发掘出来,对中华传统美德的德目、观点进行新的诠释和激活,结合现代生活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努力推动中华传统美德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2)用中华传统美德滋养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结合时代要求,按照是否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否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是否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标准,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原则,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供丰厚的道德资源,赋予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以鲜明的民族特色。
在对待中国传统道德、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的问题上,要反对虚无论和复古论两种错误观点。这两种观点隔断了道德的历史与发展的关系,都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道德的进步。
考点2.发扬中国革命道德
1.中国革命道德的形成与发展
含义:中国革命道德是指中国共产党人、人民军队、一切先进分子和人民群众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与改革中所形成的优良道德。
发展:中国革命道德萌芽于五四运动前后,发端于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蓬勃发展的伟大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经过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以及社会主义革命、建设与改革的长期发展,逐渐形成并不断发扬光大。
2.中国革命道德的主要内容
(1)为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而奋斗。坚持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的不屈不挠的精神,是革命道德的灵魂。
(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贯穿中国革命道德始终的一根红线。
(3)始终把革命利益放在首位。
(4)树立社会新风,建立新型人际关系。
(5)修身自律,保持节操。
3.中国革命道德的当代价值
(1)有利于加强和巩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
(2)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有利于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
(4)有利于培育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考点3.借鉴人类文明优秀道德成果
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人类文化和文明发展进步的过程表明,一种文化能够通过与其他文化交流碰撞和冲突融合而保持其生命力,是实现自我更新和自我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一个国家或民族的道德进步,既要注重在文明交流中坚守自身优秀道德传统,也要在文明互鉴中积极吸收其他有益道德成果。
借鉴和吸收人类文明优秀道德成果,必须秉承正确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批评继承其他国家的道德成果。在吸取人类优秀道德文明成果的问题上,既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道德文明的积极成果,又必须掌握好鉴别取舍的标准,善于在吸收中消化,把人类文明优秀道德成果变成自己道德文明体系的组成部分。
三、遵守公民道德准则
考点1.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与原则
1.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
为什么人服务是道德的核心问题,决定并体现着道德建设的根本性质和发展方向,规定并制约着道德领域中的所有道德现象。
①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人际关系的客观要求。
②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
③为人民服务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的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的统一。为人民服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区别和优越于其他社会形态道德的显著标志。
2.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原则
长期以来,集体主义已经成为调节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
①集体主义强调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体现着个人根本的、长远的利益,是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统一。同时,每个人的正当利益,又都是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②集体主义强调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集体主义强调,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发生矛盾冲突,尤其是发生激烈冲突的时候,必须坚持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即个人应当以大局为重,使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社会整体利益,在必要时做出牺牲。强调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最终也是为了维护个人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③集体主义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集体主义促进和保障个人正当利益的实现,使个人的才能、价值得到充分的发挥。
集体主义三个层次的道德要求:①无私奉献、一心为公,这是集体主义的最高层次,是共产党员、先进分子应努力达到的道德目标。②先公后私、先人后己,这是已经具有较高社会主义道德觉悟的人能够达到的要求。③顾全大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诚实劳动,这是对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要求。
考点2.社会公德
1.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
(1)公共生活的特征:一是活动范围的广泛性;二是活动内容的开放性;三是交往对象的复杂性;四是活动方式的多样性。
(2)维护公共秩序的意义
公共生活需要公共秩序。秩序是由社会生活中的规范来制约和保障的,公共秩序是由一定规范维系的人们公共生活的一种有序化状态。公共生活领域越扩大,对公共生活秩序的要求就越高。有序的公共生活是社会生产活动的重要基础,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障,更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2.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1)含义: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即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和谐稳定的起码的道德要求,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2)基本内容:
①文明礼貌。反映着一个人的道德修养,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整体素质。
②助人为乐。助人为乐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和原则在公共生活领域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
③爱护公物。对社会共同劳动成果的珍惜和爱护,是每个公民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它既显示出个人的道德修养水平,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
④保护外境。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
⑤遵纪守法。遵纪守法是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是维护公共生活秩序的重要条件。
3.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
(1)原因
从本质上说,网络交往仍然是人与人的现实交往,网络生活也是人的真实生活,因而也必须遵守道德规范。网络生活中的道德要求,是人们在网络生活中为了维护正常的网络公共秩序而需要共同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是社会公德规范在网络空间的运用和扩展。
(2)要求
①正确使用网络工具。
②健康进行网络交往。
③自觉避免沉迷网络。
④加强网络道德自律。
⑤积极引导网络舆论。
(3)网络生活中必须遵守法律规范
面对网络生活,不仅遵守道德规范,也应当自觉学习和遵守有关互联网的法律规定,坚守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这也是遵守网络道德的要求。
考点3.职业道德
1.职业生活与劳动观念
职业生活是指人们参与社会分工,用专业的技能和知识创造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获取合理报酬,丰富社会物质生活或精神生活的生活方式。
劳动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任何一份职业都很光荣。正确的劳动观念是维系人们职业活动和职业生活的思想观念保障。在职业生活中,必须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尚、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通过劳动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无论从事什么劳动,都要弘扬工匠精神,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
2.职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1)含义:职业道德,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在职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2)基本内容
①爱岗敬业。爱岗敬业反映的是从业人员对待自己职业的一种态度,也是一种内在的道德需要。爱岗敬业就是要干一行爱一行,爱—行钻一行,精益求精,尽职尽责。
②诚实守信。诚实守信在我国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它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重点,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条重要准则。诚实就是真实无欺,既不自欺,也不欺人;守信就是重信诺,守信用诚实和守信是统一的。就个人而言是高尚的人格力量;就社会而言是,是正常秩序的基本保证;就国家而言,是良好的国际形象。在职业道德中,它不仅是从业者步入职业殿堂的通行证,体现着从业者的道德操守和人格力量,也是在行业中扎根立足的基础。
③办事公道。以公道之心办事,是职业活动所必须遵守的道德要求。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从业者之间以及从业者与服务对象之间都是平等的。职业差别只是所从事的工作不同,而不是个人地位高低贵贱的象征。
④服务群众。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都要以服务群众为宗旨。
⑤奉献社会。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中最高层次的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高目标指向。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都体现了奉献社会的精神。
3.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
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服从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充分的择业准备;培养创业的勇气和能力。
4.自觉遵守职业道德
职业生活是否顺利、是否成功,既取决于个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更取决于个人的职业道德素质。
①学习职业道德观范。②提高职业道德意识。③提高践行职业道德的能力。
考点4.家庭美德
1.注重家庭、家教、家风
①注重家庭。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不是抽象的,最终要体现在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美满之上,体现在亿万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之上。
②注重家教。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涉及很多方面,但最重要的是品德教育,是如何做人的教育。注重家教,应该把美好的道德观念从小就传递给孩子,引导他们有做人的气节和骨气,帮助他们形成美好心灵,促使他们健康成长。
③注重家风。家风是指一个家庭或家族的传统风尚或作风。良好的家风,对家庭成员的个人修养产生着重要的作用,也对整个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家风好,就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家风差,难免殃及子孙、贻害社会。
2.恋爱、婚姻家庭中的道德规范
(1)恋爱中的道德规范
尊重人格平等;自觉承担责任;文明相亲相爱。
(2)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婚姻是指由法律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家庭是指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基础上产生的,亲属之间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婚姻是家庭产生的重要前提,家庭又是缔结婚姻的必然结果。
第一,尊老爱幼。子女要孝敬、赡养父母及长辈,父母要抚育、爱护子女,这不仅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也是应尽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
第二,男女平等。
第三,夫妻和睦。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
第四,勤俭持家。
第五,邻里团结。
3.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与婚姻观
不能误把友谊当爱情、不能错置爱情的地位、不能片面或功利化地对待爱情、不能只重过程不顾后果、不能因失恋而迷失人生方向。
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大学生还要处理好:①恋爱与学习的关系;②恋爱与关系集体的关系;③恋爱与关爱他人和社会的关系。
考点5.个人品德
个人品德在社会道德建设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状况,最终都是以每个社会成员的道德品质为基础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建设,最终都要落实到个人品德的养成上。
1.个人品德及其作用
(1)含义:个人品德是通过社会道德教育和个人自觉的道德修养所形成的稳定的心理状态和行为习惯。它是个体对某种道德要求认同和践履的结果,集中体现了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的内在统一。
(2)作用:
①个人品德对道德和法律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社会道德和法律要求只有内化为个人品德,才能成为现实的规范力量。
②个人品德是个体人格完善的重要标志。一方面,个人品德决定着一个人在实际生活和社会实践中的行为选择,以及对各种关系的协调和处理,直接显示出个人境界和素质的高低;另一方面,个人品德又为自我整体素质的修养、锻炼和完善规划目标指明方向,为个人成长提供指引和调控。
③个人品德是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重要的主体精神力量。个人品德的提升,不但直接成为社会道德水平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还可以通过自身的影响和带动,为社会道德更大程度的发展进步开辟道路、提供动力。
2.掌握道德修养的正确方法
(1)学思并重的方法,即通过虚心学习,积极思索,辨别善恶,学善戒恶,以涵养良好的德性。
(2)省察克治的方法,即通过反省检验以发现和找出自己思想与行为中的不良倾向、不良念头,并及时抑制和克服。
(3)慎独自律的方法,即在无人知晓、没有外在监督的情况下,坚守自己的道德信念,自觉按道德要求行事,不因无人监督而恣意妄为。
(4)知行合一的方法,即把提高道德认识与躬行道德实践统一起来,以促进道德要求内化为个人的道德品质,外化为实际的道德行为。
(5)积善成德的方法,即通过积累善行或美德,使之巩固强化,以逐渐凝结成优良的品德。
3.锤炼高尚道德品格
①形成正确的道德认知和道德判断。形成正确的道德认知和道德判断,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以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来看待道德。
②激发正向的道德认同和道德情感。通过对美德的尊崇,真正把外在的社会道德规范内化为心悦诚服的自律准则。
③强化坚定的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
四、向上向善、知行合一
考点1.向道德模范学习
道德模范主要是指思想和行为能够激励人们不断向善且为人们所崇敬、模仿的先进人物。学习道德模范的高尚品格和先进事迹,有利于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素质和社会整体道德水平。大学生要向道德模范学习,崇德向善、见贤思齐,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
考点2.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求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服务。志愿服务是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志愿服务的精神是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其中,奉献精神是精髓。
考点3.引领社会风尚
良好的社会风尚是人们在社会道德实践中逐渐形成起来的。
①知荣辱。荣辱观对个人的思想行为具有鲜明的动力、导向和调节作用。
②讲正气。
③作奉献。奉献精神是社会责任感的集中表现。
④促和谐。促和谐就是要促进自我身心的和谐、个人与他人的和谐、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等。
►专题六法律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和运行
考点1.法律及其历史发展
1.法律的含义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和实施的行为规范。
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①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②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和认可,而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价值观念、纪律观念等在保证法律实施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2)法律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于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之上。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包括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对法律产生决定性影响。在阶级社会中,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就有什么性质和内容的法律。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制约着法律的发展程度。
(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
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意志。除了法律,统治阶级的意志还体现在国家政策、统治阶级的道德、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等形式中。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律的历史发展
法律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内容和性质总是与所在社会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
①奴隶制法律;②封建制法律;③资本主义法律;④社会主义法律。
考点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从本质上说,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
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既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体现了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社会主义法律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领导人民指定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最本质特征的具体表现。
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从本质上说,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更能尊重和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③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障。我国法律的社会作用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律的引领、规范和保障。
考点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法律遵守(守法)等环节。
1.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和法律的指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工作。
②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③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
④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
⑤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⑥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
⑦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⑧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
我国立法贯穿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诉求。
立法活动大体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环节。
2.法律执行
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必须坚持合法性、合理性、信赖保护、效率等基本原则。
3.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合理、及时。
司法原则主要有: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等。
4.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守法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
二、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多个法律部分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保障。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前提和基础。
考点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突出地位和重要作用。
1.回顾党领导的宪法建设史,可以得出的结论
①制定和实施宪法,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的必然要求。
②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
③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发扬民主,领导人民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领导人民实施宪法。
④党高度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推动宪法完善和发展,这是我国宪法保持生机活力的根本原因所在。
2.我国宪法的地位
宪法至上地位主要体现在其特有的作用、效力和内容等方面。
①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②我国宪法是国家各项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③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我国宪法确立了国体、政体、政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3.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4.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集中反映了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精神,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性质。
①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优势。
②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③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我国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出全面规定,依法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④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⑤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5.我国宪法确立的制度
(1)国体和根本政治制度
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制度。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能够有效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实的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能够有效调节国家政治关系,发展充满活力的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增强民族凝聚力,形成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促进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促进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促进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能够有效维护国家独立自主,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维护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福祉。
(2)基本政治制度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3)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
考点2.我国的实体法律部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其中,实体法律部门包括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
1.宪法相关法
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国家政治关系,主要包括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方面的法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标志象征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
2.民法商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商法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价有偿、便捷安全等原则。
我国制定的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帅型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对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作出规定,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依据。
3.行政法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政权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监督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关系,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有效监督等原则,既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4.经济法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旨在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
5.社会法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遵循公平和谐与国家适度干预原则,通过国家和社会积极履行责任,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6.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是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有力武器。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国家安全。
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
刑法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用驱逐出境。
考点3.我国的程序法律部门
我国的程序法律部门包括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法是规范国家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仲裁机构或者调解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
1.诉讼法
①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②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根据自愿和合法地原则进行调解、公开审判、两审终审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明确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③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2.非诉讼程序法
①仲裁法,规范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从机构设置上保证了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明确将自愿、仲裁独立、一裁终局等原则作为仲裁的基本原则,系统规定了仲裁程序。
②人民调解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的组织和程序,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明确规定了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等原则。
③我国还制定了引渡法、海事诉讼法、程序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促进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
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考点1.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
1.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前提,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制度基础。
基本要求包括:①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在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基本循;②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上下有序、内外协调、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原则,立改废释并举,实现从粗放立法向精细立法转变,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③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点。重点内容包括:①健全宪法实施制度;②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④着力培育公民和社会组织自觉守法的意识。
3.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指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建立的有效的法治化权利监督网络。它以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等为主要任务,是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重点内容包括:①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②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③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④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合力,推进法治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⑤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4.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依托。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包括政治和组织保障,人才和物质条件保障、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保障等。
重点内容包括:①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②加强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和法律服务队伍建设;③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的守法社会氛围。
5.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本质要求和重要内容。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指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制度及其运行、保障体系。
完善党内法规体系的总目标是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高效的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保障体系,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
考点2.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1)科学立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立法是法治的龙头环节。科学立法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为目标。
要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2)严格执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严格执法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
各级政府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
(3)公正司法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活动最高的价值追求。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
平正义。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要严格司法,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要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4)全民守法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全民守法以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目标。
要弘扬适合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四、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和方向,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确道路。
考点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①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全面依法治国,方向要正确,政治保证要坚强,不能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二者对立起来。
②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
③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
考点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必须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之中,保证人民的广泛参与。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人民幸福,尊重和保障人权。
考点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坚持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充分显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得到尊重和保障,从而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
第二,鲜明地反对法外特权、法外开恩,对掌握公权力的人形成制约,从而有利于预防特权思想和各种潜规则的侵蚀。
第三,鲜明地反对法律适用上的各种歧视,有利于贯彻执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第四,要求人人都严格依法办事,既充分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又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确保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①一方面要求违法必究,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②另一方面要求非歧视,即无差别地对待。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考点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法治和德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两种方式,忽视其中任何一个,都将难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只有让法治和德治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使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1.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地位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法治具有根本性、决定性和统一性,它强调对任何人都一律平等,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德治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以德治国就是通过在全社会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道德,对不同人群提出有针对性的道德要求。
2.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作用
法治和德治对社会成员都具有约束作用,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也都具有必须遵守的性质,但约束作用的内在要求和表现形式不同,行为人违反两种规范以后承担的后果也不相同。
法治发挥作用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主要依靠法律的预测作用、惩罚作用、威慑作用和预防作用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行为进行约束,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德治发挥作用主要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俗、社会舆论等进行道德教化,并对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道德谴责。
3.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实现途径
法治和德治的实现方式和实施载体不同。
法治主要依靠制定和实施法律规范的形式来推进和实施,国家要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倡导什么、禁止什么,都得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行法有禁止不得为,体现的是规则之治。
德治主要依靠培育和弘扬道德等途径来推进和实施,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以价值、精神和理念等形式表现出来,引导人们自觉地在行动符合道德才可为,违反道德不可为。
4.推动法治和德治的相互促进
①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应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
②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
③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
考点4.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要突出法治道路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
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必须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合理吸收国外法治理论、法学概念、法律话语、法律方法,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
五、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
考点1.法治思维及其内涵
1.法治思维的含义与特征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
(1)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法治思维以法治价值精神为指导,蕴含着公正、平等、民主、人权等法治理念,是一种正当性思维;第二,法治思维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依据来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是一种规范性思维;第三,法治思维以法律手段与法律方法为依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是一种可靠的逻辑思维;第四,法治思维是一种符合规律、尊重事实的科学思维。
(2)培养法治思维,必须抛弃人治思维。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区别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①在依据上,法治思维处理法律问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人治思维的本质是人高于法或权大于法。
②在方式上,法治思维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而人治思维漠视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按照个人意志和感情进行治理,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和非理性。
③在价值上,法治思维强调集中社会大众的意志来进行决策和判断,是一种“多数人之治”的思维;而人治思维是个人说了算的专断思维,主要表现为少数个人的集权专断。
④在标准上,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分水岭不在于有没有法律或者法律的多寡与好坏,而在于最高的权威究竟是法律还是个人。
2.法律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治思维主要表现为价值取向和规则意识两个方面。价值取向是指个人如何看待和对待法律,规则意识是指个人如何用法律看待和对待自己。
(1)法律至上
国家或社会的所有规范中,法律是地位最高、效力最广、强制力最大的规范。法律至上尤其指宪法至上。
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
①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②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当同一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种社会规范的调整而多种社会规范又相互矛盾时,要优先考虑法律规范的适用。
③法律的不可为违抗性,是指法律必须遵守,违反法律要受到惩罚。
(2)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分为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
(3)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它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平等分配和占有。一般来讲,公平正义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救济公平。
权利公平包括三重含义:一是权利主体平等,国家对每个权利主体“不偏袒”、“非歧视”;二是想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平等;三是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
机会公平包括:①起点平等,即国家和社会要积极为社会成员的发展创造条件,并努力创造平等的起点;②发展平等,即社会成员的发展进步权要受到同等尊重,不断拓展社会成员的发展领域;③代际平等,即不仅要关注当代人的平等机会,还要考虑后代人的机会平等。
规则公平是指对所有人适用同一的规则和标准,不得因人而异,包括:①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②法律内容面前人人平等;③法律保护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任何人也不会被法律排除在保护之外。
救济公平是指为权利受到侵害或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提供的救济公平。救济公平包括:①司法救济公平,即司法要公正对待每个当事人,致力于实现司法公正;②行政救济公平,即政府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救济服务要一律平等,不得区别对待;③社会救济公平,即社会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社会救济服务要一律平等,不得厚此薄彼。
(4)人权保障
①宪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宪法表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鲜明态度,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有效机制,明确列出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
②立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条件。宪法有关人权条款的规定一般较为原则,因此各项人权保护的具体事项有待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做出明确规定。
③行政保护是人权保障的关键环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处置社会成员的利益问题,很容易发生损害或侵犯人权的现象。因此,行政机关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人权,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状况。
④司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最后防线。既是解决个人之间人权纠纷的有效渠道,也是纠正和扼制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有力机制。
(5)正当程序
只有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办案,处理结果才可能公正并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程序的正当,表现在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方面。
考点2.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
1.法律权威的含义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力、影响力和公信力,是法律应有的尊严和生命。
法律是否具有权威,取决于四个基本要素:
1.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占主导地位和起决定作用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
2.法律本身的科学程度,反映客观规律和人类理性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
3.法律在实践中的实施程度,在实践中得到严格实施和一体遵循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
4.法律被社会成员尊崇或信仰的程度,反映人民共同意愿且为人民真诚信仰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
法律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我国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体现,具有最高的权威。
2.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
全体社会成员尊重社会主义法律权威,不仅是保证法律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和要求,也是保障个人平安幸福的底线和红线。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对全面依法治国至关重要。
①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核心要求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
②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极为重要。法律权威是国家治理的坚实基础和关键。
③实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途径。我国法律保护和实现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本质上讲,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就是尊重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具体实践,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实践。
④尊重法律权威是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
3.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翁,是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尊重法律权威是其法定义务和必备素质。
①信仰法律。
②遵守法律。要用实际行动捍卫法律尊严,保障法律实施。处理问题、作出决定时,要先问问在法律上“是什么”和“为什么”,是否合法可行。
③服从法律。应当拥护法律的规定,接受法律的约束,履行法定的义务,服从依法进行的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④维护法律。争当法律权威的守望者、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具有良知的护法者。
考点3.培养法治思维
①学习法律知识;②掌握法律方法;③参与法律实践;④养成守法习惯;⑤守住法律底
六、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考点1.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权利和义务问题是人们经常遇到的现实问题,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是社会关系的核心部分。
我国宪法规定:①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内或法外特权;③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不允许任何人只享有法律权利,不履行法律义务;④任何公民都是享有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统一体,并把自己依法履行义务作为他人享受权利的实现条件。
1.法律权利的含义与特征
(1)含义:法律权利是指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允许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义务人所保证实现的法律手段。
权利的产生、发展和实现,都必须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强调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权利的制约和决定作用,这是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与其他权利观的根本区别。
(2)法律权利的特征:
①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不能脱离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水平空谈权利及其实现。
②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同样一种权利,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和不同的国家法律中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不能离开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理解法律权利。
③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法律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有权要求国家机关惩罚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这是法律权利区别于其他权利的根本所在。
④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
2.法律义务的含义与特征
(1)含义:法律义务是指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保障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2)法律义务的表现形式
一种是作为,是指义务人实施积极的行为;另一种是不作为,是指义务人不得实施某种行为。
(3)法律义务的四个特点
①法律义务是历史的。法律义务的内容和履行方式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权保障的进步而不断调整和变化的。
②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制度性质、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和安全形势等因素,会对法律义务的设定发生重要影响。
③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法律义务必须由具有法律职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设定,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对公民违法设定法律义务。坚持义务法定,是法治国家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
④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法律义务可能因一些情形的出现而变更、消灭,或产生新的法律义务。
3.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辩证统一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不可分割,相互依存。没有权利,义务的设定就失去了目的和根据;没有义务,权利的实现也就成为空话。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既是享受各种法律权利的主体,又是承担各种法律义务的主体。
首先,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法律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相应法律义务的履行为条件;法律义务的设定和履行也必须以法律权利的行使为根据,法治社会中不存在没有权利根据的法律义务。
其次,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离开了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就失去了履行的价值和动力。同样,离开了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也形同虚设。
最后,有些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具有复合性关系,即一个行为可以同时是权利行为和义务行为。
(2)一律平等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
首先,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确立为基本原则。
其次,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具体设定上要平等。
再次,权利与义务的实现要体现平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平等实现,要求权利人只能按照权利的内容行使权利,不能“得理不饶人”,向义务人提出过分要求。同样,义务人必须满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变相或部分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3)互利互赢
在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相一致的情况下,一个人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是对自己有利的。不能简单机械静止地理解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考点2.依法行使法律权利
1.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公民的政治权利构成了实现人民主权原则及各种具体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反过来又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及各种具体民主制度的必然要求。
政治权利包括:①选举权利,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人们参加创设或组织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机关所必需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表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道德的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③民主管理权,是指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④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2)人身权利
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
人身权利主要包括:①生命健康权。生命权是人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健康权是在公民享有生命权的前提下确保自身肉体健全和精神健全、不受任何伤害的权利。②人身自由权。人们一切行动和生活的前提条件,包括人的身体不受拘束、人的行动自由、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等。③人格尊严权。基本内容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④住宅安全权也称住宅不受侵犯权。⑤通信自由权。
(3)财产权利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
财产权主要包括:①私有财产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地私有财产不受侵犯。②继承权。
(4)社会经济权利
是指公民要求国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积极采取措施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加强社会建设,提供社会服务,以促进公民的自由和幸福,保障公民过上健康而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
主要包括:①劳动权。劳动权是公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是行使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②休息权。是劳动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③社会保障权,是指公民享有国家提供维持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养老保险)④物质帮助权,是指公民在法定条件下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医疗卫生)
(5)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
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宗教信仰活动和文化生活相关联的自由和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宗教信仰自由、文化教育权等。
①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具体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举行或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等。
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②文化教育权,是公民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文化权利有个人的文化权利和集体的文化权利之分。
2.行使法律权利的界限
①符合权利行使的目的。公民在行使法律权利时,不仅要在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也要符合立法意图和精神,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保障权利行使的正当性。此外,行使权利不得破坏公序良俗,妨碍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法律价值的实现。
②符合权利行使的限度。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绝对的,都有其相应的限度,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限度来行使权利。
③符合权利行使的方式。分为口头方式、书面方式和行为方式,有时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可以兼用。还可分为直接行使和间接行使。
④符合权利行使的程序。
考点3.依法履行法律义务
义务法定,一方面是说义务的设定必须有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是说法定的义务应当履行,否则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公民应履行的基本法律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是整个社会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整个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础。同时,国家统一也是公民实现法律权利与自由的前提。
(2)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具体包括:①保守国家秘密;②爱护公共财产;③遵守劳动纪律;④遵守公共秩序;⑤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祖国安全是国家政权稳定和公民依法行使权利与自由的根本保障。
(4)依法服兵役的义务。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我国兵役法对服兵役的主体作了限制性规定: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服兵役的资格;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的,可以缓征。
5.依法纳税的义务。在现代社会中,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纳税是公民应该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
2.违反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也可以是以人身、行为、人格等为责任承担内容的非财产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行政责任。对行政违法者的制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人员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代表国家依法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即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负刑事责任意味着应受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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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小编:咕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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