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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即指在不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就法律价值而言,前述法律的主要价值或基本价值,如秩序、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等,(2)个案平衡原则。即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即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须侵害某一法益时,不得逾越达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如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必要时可能会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以保障社会上人们的自由。
(4)人民根本利益原则。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根本价值原则,即以是否满足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来解决一些存在重大疑难的法律价值冲突问题。它也可以作为前述价值位阶原则的补充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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