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律硕士冲刺要点:明朝审判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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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律硕士冲刺要点:明朝审判制度的特点
明朝审判制度较前朝有较大发展,表现在创设了一套对疑难、重大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审录的会审制度。明朝的会审主要包括下列几种:
第一,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又称“圆审”)。明继承唐“三司推事”制,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长官共同审理,称“三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则由皇帝令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会审,称为“圆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批准。
第二,朝审。朝审是对已决在押囚犯的会官审理,是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洪武年间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以及驸马都尉等共同审理大狱,死罪及冤案奏闻皇帝,其他依律判决。英宗时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在吏部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审、朝审即渊源于此。
第三,大审。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宦官会同三法司官员审录囚徒的制度,始于英宗正统年间,至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年)成为定例,每五年举行一次。在京师由大理寺主持,在地方则由布政使和巡按御史主持。审录范围很广,凡监押囚犯及诉冤者均在大审之列,是一次全面的狱案清理工作。此制为明朝独有。
第四,热审。即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天,由宦官、锦衣卫会同三法司会审囚犯,一般轻罪决罚后立即释放,徒流罪减等发落,重囚可疑及枷号者则请旨定夺。热审始于成祖永乐二年(1404年),是在暑热天气来临前决遣和清理在押未决犯及对现监囚犯减等发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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