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备考: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区别

法硕备考: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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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备考: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区别

  法硕的积累练习中,对于一些具体的知识点内容,大家也要进行深入的备考练习。小编为考生整理了详细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知识点13——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而暂时中止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中止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出现法定中止的事由。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二是中止的事由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包括在6个月前发生的,但持续到6个月内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是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知识点14——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事由的发生,阻碍时效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其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提起诉讼本身说明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被打破,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申请仲裁与此相似。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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