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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这个时期的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自然权利与社会契约等人本主义法律观,崇尚自由平等,主张天赋人权。主张法是人的理性,强调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近代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有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现代的新自然法学代表人物则有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是19世纪产生的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反对超越现行法律制度的任何企图,主张恶法亦法,它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早期代表人物有边沁、奥斯丁;20世纪分析法学派代表则有凯尔森、哈特等。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起源于19世纪后半期的德国,盛于20世纪西方各国。该学派在德国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艾尔利希,系统地在美国阐述这一学派观点的是霍姆斯和庞德。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现实的法学”,研究法律现实的各个方面,反对分析法学派仅仅对法律进行形式逻辑上的研究,但他们对其的批判是从反科学的立场出发的。他们对于法律的来源、性质和作用的论述,着重于宣扬法的社会性。
其他法学流派中,影响较大的有19世纪的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20世纪的经济分析法学派、女权主义法学派等。到20世纪末,还出现了以批判法学、法与文学运动为代表的后现代法学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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