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考研历史学:中国古代史之春秋战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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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考研历史学:中国古代史之春秋战国(一)

   2022考研历史学:中国古代史之春秋战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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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秋战国

  (前770––前476、前475––前221年)

  西周的几种重要制度及特点

  1、分封制:周灭商前后,已开始将子弟分封于新征服地区,周公东征以后大规模分封,在当时称为“封建”,即分封土地,建立国家之意。分封的诸侯要对天子孙承担镇守疆土、屏藩王室、缴纳贡物、朝觐述职、发兵从征等义务,在自己国内可以将土地继续向下分封给子弟亲属,后者称为卿大夫。分封制加强了王室对全国疆域的控制,巩固了周天子天下共主的地位,即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2、宗法制:宗法制是古代贵族凭借血缘关系对族人进行统辖管理的制度,从而成为统治者维护社会和政治秩序的一种重要手段。它的重要是嫡长子继承制。这一制度在商朝后期已经存在,到周朝变得更为典型和系统。天子的嫡长子继承王位,余子分封为诸侯,诸侯的嫡长子继承君位,余子分封为卿大夫,依此类推,直至最低层。嫡长后裔称做这个家族、家族的“大宗”。嫡长以外各子及其子孙则为“小宗”。无论经过多少代,大宗始终是本宗族的重要,经过他将始祖的后裔联结成一个具有实体性的血缘团体。宗法关系的基本内容,实质上就是大宗或小宗依据自己的特殊身份,对不同范围内、包括直系与旁系亲属族人的统辖管理。西周宗法制与分封制相结合,亲缘关系与政治关系相结合,有效地起到了维系社会、政治秩序的作用。这也是周朝政治有别于后世的一个重要特点。

  3.井田制:井田制是中国上古时期的一种土地制度,其产生据说尚在西周之前。西周井田制的具体内是,国家将土地分授给公社农民,一夫(亦即一家)百亩,长百步,宽百步,称为一田。公社以百家为单位,每家耕种份地(私田)百亩,此外再种十亩公田,百家共耕千亩。《诗经·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即言公、私田之分。公田又有藉田之称,藉即借之义,言其借民力而种,实即农民为天子、贵族承担的劳役地租。公田以千亩为单位,大于百亩之私田,故又称大田、甫田(甫、大同义)。当时生产力仍较低下,土地通常只耕种三年。史称第一年耕种的田为菑田,第二年为新田,第三年为畬(yú)田。三年后地力基本耗尽,即抛荒,另辟土地,重新分配。

  到西周后期,这种制度已开始发生变化。由于农民耕种公田的劳动积极性较差,公田产量日渐下降,趋于荒芜,以至时人呼吁“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田甫田,维莠桀桀”。《国语·周语上》云“宣王即位,不藉千亩”。说明宣王时由公社农民共耕公田的做法已开始废止,王室和贵族对农民的剥削方式逐渐向征收实物税过渡。就全国范围而言,这一转变的过程可能比较长,约在春秋中后期大体完成。这一时期铁农具与牛耕的使用直接破坏着井田制。先进农具的使用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公社农民得以开辟更多“私田”,而不肯“尽力于公田”。春秋时各诸侯国“公田”荒芜现象十分普遍,农民对“私田”耕作有极大的兴趣,因为“私田”最初不交税,而且可以买卖、交换、抵押。诸侯、贵族和周天子争夺“公田”的斗争也屡屡发生,有些“公田”被变成“私田”,井田制普遍遭到破坏。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公社农民的剥削,仅用助耕公田的方式已远远不够了,因而许多诸侯国开始改革赋税制度。齐国经济较发达,土地制度也较早发生着变化。前685 年管仲采取的“相地而衰征”法,无论公、私田按土地好坏一律征收贡税,打破了井田制中“公田”和“私田”的界限。前645 年,晋国“作爰田”,接着“作州兵”。爰田即辕田,爰、辕都是交换的意思。具体规定:“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这就废除了西周以来对私田定期分配的那种“三年一换土易居”的制度,而改为“自爰其处”。这样,土地的使用权固定了,土地私人占有变为了私人所有。接着“作州兵”,2500 家为一“州”,规定每州出兵若干,按“州”服兵役,州是远郊,即“野”的行政区划,过去“野人”不当兵,现在“野人”也服兵役,增加了兵源。 前594 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即“履亩而税”。也是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收税,承认了私田的合法性。前592 年,鲁国又“作丘甲”,16井为丘,按丘出军赋,增加了国人的军赋负担。前483 年鲁季康子“用田赋”,进一步增加赋税,按田亩缴纳赋税。前543 年,郑子产实行“田有封洫,庐井有伍”的改革,把井田上的居民按什伍制编制,以便于“履亩而税”。既而于前538 年郑子产“作丘赋”,与鲁“作丘甲”意义相同。秦国改革最晚,直至战国的前408 年才实行类似鲁“初税亩”的“初租禾”。比东方国家迟了一个多世纪。实行这些赋税改革,各国统治者虽然在主观上都是为了增加国家收入,但是在客观上促使了井田制的瓦解和新型土地所有制的生长。概括地说,井田制的实质就是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氏族公社末期,私有制虽已产生,但还不很发达,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在很长时间内仍保留很强的公有制特点,耕者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同时个体生产能力低下,农村公社的聚落形态因而长期存在。公社成员不但共耕公田,在耕作私田时也要经常协作,产品亦互相调剂,仍带有很强的原始共产主义因素。这就是井田制存在的历史背景。随着生产力发展,个体家庭独立,社会分化进一步加强,井田制的消亡也就成为历史的然。秦汉以下,许多政治家为解决贫富悬殊带来的社会矛盾,往往乞灵于“复井田”,不少王朝的土地制度也的确受到了井田制的若干影响。然而,真正的井田制最终仍只是无法实现的空中楼阁。

  4、国野制:从分封制的角度年地,周朝国家管理在平面上可以分为一系列政治单元,包括王畿和各诸侯国。在每个单元中,又基本上都有国、野两类政治区域,它们之间是统治、被统治的关系,各自有不同的管理制度和社会职能。周初分封实际是由统治部族对被征服地区主动进行的武装拓展。被封者率本族人到达封地后,首先要建立一个名为“城”的军事据点,逐渐由点向面扩展,完成对封地的控制。这种城(包括近郊)在当时称为“国”,“国”以外的广大田土则称为“野”。国、野之分由此形成。诸侯又向下分封采邑给卿大夫,采邑分为都、鄙,其中心据点为都,都外田土为鄙,性质与国、野相同。国、野的居民分别称为国人、野人。前者是以周部族为主体的统治部族成员,其上层即贵族,又称“君子”。他们世代垄断官职、爵禄,辅佐国君统治国家,是国人的重要。占国人大多数的下层成员属于平民(自由民),有自己的经济、职业(如务农、从事工商业),并对国家承担当兵作战的义务,他们作为国君同族成员,也都拥有干预政治的权力。遇有重大问题,国君按习惯要征询全体国人的意思。他们不仅能就重大问题发表政见,平时也可以较自由地批评掌权者,当集团利益受到侵害时还往往起而反抗,废逐乃至杀死国君,周厉王时的“国人暴动”即为典型例子。野人亦称庶人,主要是被征服地区的传统居民,包括殷商等诸多古老部族的后裔,还有迁徙到内地的周边民族成员、流亡人口等。他们是井田制下的劳动者,以助耕公田的方式为国家负担劳役地租。

  国、野区分在春秋时开始出现破坏的迹象,随着经济发展,传统上国、野截然分别为二的国家管理方式渐趋一体化。各国因战争需要,不断扩充军队,最终也打破了只有国人才能当兵的限制,大量征召野人为兵。晋国“作州兵”、鲁国“作丘甲”、郑国“作丘赋”,皆指这一转变(州、丘均为野人所居之地)。这样促进了国、野差别的泯灭。到战国时,国、野的界限已完全打破,国人、野人合二为一,逐渐演变为新兴专制政权下的编户齐民。

  5、礼乐制:礼乐是周朝典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其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周朝礼的范围很广,由社会习俗直至国家关系、军队征伐、典章制度等诸多方面,可谓包罗万象,典型体现了分封制下等级森严的等级制度。礼的实施与乐密不可分,各种礼都有为之服务的乐。乐在氏族社会本来都是用以表达情感的文化活动,与礼结合以后,乐的性质发生了较大变化,等级性的内容明显增强。不同阶层的人所用乐舞在规模、人数等方面皆有严格规定,不得逾越。周公被当作古代加工、改造礼乐的重要代表人物,据称“制礼作乐”是他一生的重大业绩之一,也是他被后世尊为圣人的重要原因。春秋中期以后,随着社会等级的变动,周代的礼乐文化秩序逐渐瓦解,但经过孔子的再加工和标榜,其中很多具体内容在后世仍然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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